免费咨询热线:400-123-XXXX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 作者: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 | 发布时间: 2019-12-31 | 1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加强竹沟革命斗争史研究,丰富革命纪念馆内涵等方面的作用,立足快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在党史界的学术研究地位,特制定本章程。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学术委员会是馆长领导下的本馆学术咨询、评议机构,也是本馆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指导机构。具体职责是:制定研究计划,确立可研课题,组织课题攻关,编辑出版学术论著,对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审议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及推荐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等。具体工作有以下9项:

一、掌握本馆革命史研究和业务部门的学术研究情况,每年对研究工作的现状及研究趋势做出科学分析和预测;审议本馆中、长期研究规划和年度学术研究计划;提出学术研究课题计划,向馆务会议提交各学科的科研课题组建方案以及各科研课题组负责人的具体意见。

二、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组织作用,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学术研究工作,组织开展革命史研究及馆内外学术研究课题的申报。

三、办好馆刊和不定期出版学术方面的著作。

四、向馆务会议提交我馆研究经费使用意见,以及对安排出版各种书刊所需经费,超前进行评审和论证。

5、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各项学术活动,不定期举办学术讲座。

6、考评业务人员的研究成果,每年年底举行一次学术研究汇报交流会,由本馆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业务人员汇报本年度研究成果和研究项目进展情况。

7、每两年对学术研究成果及陈列方案进行一次评奖,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积极参与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定活动。

8、将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作为评定职称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对申报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议,择优推荐。

9、建立学术研究成果档案,对集体和个人的科研成果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褒史育人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馆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科学研究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委员会成员在研学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革命纪念馆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成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人才。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部门设置、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主管部门和馆领导、室(中心)负责人不超过成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馆领导职务及室(中心)负责人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1/2

馆内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馆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关心博物馆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馆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专业的成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根据加强博物馆学术研究的现实需要,采取民主推荐、班子研究,报请主管部门同意的方式产生候选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馆长聘任,也可由全体委员民主推荐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馆长担任,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人才聘任、研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成员职务: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成员义务的;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就学术事务向馆领导提出咨询或质询;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下列馆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学科、专业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研究项目;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有关研学方面的计划方案;

()中层管理干部的聘任条件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馆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

()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馆长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馆领导班子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预算决算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馆、赴境外研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馆领导班子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馆领导班子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馆领导班子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馆领导班子、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馆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室(中心)、工作人员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馆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程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