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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 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 | 发布时间: 2016-01-05 | 1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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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革命纪念馆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规定,结合我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我馆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与采购物品(服务)挂钩,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均不接受。

第四条 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财务室统一管理使用,部(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捐赠资助财产。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事先报告馆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前,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经馆领导集体研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签订捐款协议。

第六条 接受捐赠时,双方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资金、文物等财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财务室在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第三章 捐赠物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本着褒史育人原则用于提升陈展水平、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举办临时展览等,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文物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条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提高陈展水平;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举办临时展览和巡回展览等。

第十一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制度档案。

第十四条 对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财务室统一管理的,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提及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