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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馆章程》在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官网的公示
来源: | 作者: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 | 发布时间: 2020-09-08 | 950 次浏览 | 分享到:

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依法办馆、科学快速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传播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和强化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

第三条 单位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竹沟镇延安街119

第四条 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单位开办资金:382.4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举办单位:确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确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单位宗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精神支柱。

第九条 单位业务范围:

(一)征集和保管红色文化遗产和革命文物,对藏品进行科学保护和保养;

(二)举办竹沟革命斗争史展览、中原抗战摇篮展览,根据社会需求和上级要求举办红色专题展览,开展红色文化展览交流;

(三)围绕红色藏品进行研究阐释,对相关学科、红色藏品的外延学科进行科学研究。组织学术研讨,设立研学课题,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和交流;

(四)编辑、出版红色文物藏品相关的书籍和研究成果,主办与红色文化相关的活动;

(五)承担其它业务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征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意见后,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和其他理事;

(五)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向举办单位负责,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举办单位负责组建,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七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监管部门代表2名,由举办单位商请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产生;

举办单位、管理单位1名,担任理事长,由确山县文广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春生同志担任;

出资单位1名,担任理事,由确山财政局教科文股股长吴青松同志担任;

(二)社会服务对象代表2名,由文博专家、社会公众人士、红色文化企业人员,协商推选产生;

专家代表1名,邀请确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赵安东同志担任;

观众代表1名,邀请确山县文化馆馆长陶波同志担任;

(三)本单位代表3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职工代表由本馆推选产生。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1名,由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馆长鲁金亮同志担任;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1名,由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支部委员、副馆长张华同志担任;

本单位职工代表1名,由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支部委员、办公室主任张骞同志担任。

理事会换届时,理事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第十四条 报举办单位批准,在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办公室挂理事会办公室牌子,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理事会设秘书一人,由张华同志兼任,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日常文稿的起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用人计划、绩效指标、服务标准、年度工作报告、薪酬分配方案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和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权限报批后实施;

(五)对管理层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违犯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核;

(六)检查本单位的财务、资产和业务活动情况;

(七)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八)审议本单位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在本行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有较高声望,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运行和财务资产管理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或者质询;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三)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公道正派,谨慎决策。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要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举办单位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除行使理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副理事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除行使理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会按程序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五)行使理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一)业务发展规划;(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机构设置方案;(四)重大财务事项;(五)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按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 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三)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四)为理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代理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职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单位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馆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正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能、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述,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坚持纪念馆(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认真执行文物库房管理规章制度,文物的数量、级别、名称、时代等必须与帐目相符,帐目、文物分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需要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主题要紧跟社会发展、顺应公众诉求,充分发挥藏品的优势,把传承红色基因和红色文化与弘扬爱国精神融入到展览之中,用具有震撼力的陈列展览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激发爱国主义激情和生活热情。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章程;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

(四)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主要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及其效益;

(六)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结果和重要事项信息;

(七)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它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它情形。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二〇二0 十九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